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王菊芳(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

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新华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牟学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菊芳,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建华南大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安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住所地:石某某红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4879元,由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8元,减半收取4879元,由原告河北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文涛

书记员:刘素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