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定州市邢邑镇东阳暮村。法定代表人:赵月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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