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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定州市邢邑镇东阳暮村。法定代表人:赵月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杰某大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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