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来福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铁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金阳,男,成年,汉族。
河北来福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福工业泵公司)与荣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福工业泵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天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来福工业泵公司诉称,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11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000元,该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荣金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荣金阳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11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000元,其中2011年9月30日借该为2000元,11月10日借款为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所提交的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款条2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在原告处二次借款共计3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款条证实,原告诉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金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来福工业泵公司借款3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 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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