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灵某某松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某某城关镇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贾庄镇南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胡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原告灵某某松阳建材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灵某某松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某某松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元,由灵某某松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刘梅
人民陪审员 姚乐乐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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