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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
石永生(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北三环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张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城建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永生,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漳县通力焊业有限公司、闫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河北景某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云广
审判员:苏旗
审判员:李晓松

书记员: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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