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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轻、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定州市中兴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河北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轻、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书记员:康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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