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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与赵县百富春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普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38号。
负责人毛良华,该公司经理。
机构代码58095685-X。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县百富春敬某某,住所地:赵县王西章乡南寺庄村。
负责人李洪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普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与被告赵县百富春敬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普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第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洪波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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