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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李培奇(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奇,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北湖产业园区1号路于庄北。
法定代表人胡志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宏丰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宝芹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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