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河北晟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北外环路南侧致远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MA07RT7121。
法定代表人:吴荣森,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彦俊,
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
山东加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工业园跃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43814T。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总经理。
河北晟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
山东加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韩某某、
山东加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
河北晟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河北晟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0元及案件申请费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峰
书记员: 邢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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