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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山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天地7-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360979X3。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斌,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068XB。
法定代表人:朱定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山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19805177H。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树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兆辉,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山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晓坤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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