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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代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某祥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易代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西昌路东创业中心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张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海潮,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祥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高新区高各庄东南。
法定代表人:赖志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易代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祥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易代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祥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易代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209元派件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截止到2018年7月27日,利息为1970元):2、本案诉讼费出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八方分部(没有执照)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八方分部鹭港小区的中通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为每件一元。2017年I2月中旬由于被告人员变化,导致原告结款困难。对于2017年的派送款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才得以结清,但对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的派送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给结算,至今欠原告派送费8,209元,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唐某祥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承接了中通快件派送业务,被告为中通快递唐某网点运营商,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派件费8,209元,并提供了派送单原件,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承接并完成中通快件派送业务,理应收取派件费,原告主张系由被告处承接的中通快件派送业务,并提交了被告网上相关信息,被告未做抗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派件费8,209元。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据不足,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原告起诉日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祥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易代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派件费8,209元,并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新华

书记员: 刘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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