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明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中心A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李静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镇邱村。
法定代表人郅振彦,总经理。
被告郅振彦。
被告候孟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明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明电缆有限公司、郅振彦、候孟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明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明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明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明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彦红
书记员:翟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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