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段红军
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段红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冻结被告的房产、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段红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冻结被告的房产、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段红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陈琳琳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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