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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景县景州镇三里庄村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景县景州镇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760元及利息2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某已给付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剩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自愿放弃向原告主张返还模具的权利。
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立军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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