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诉讼保全费24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文广
书记员:李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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