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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
地址:景县。
法定代表人:吴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昊通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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