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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保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挂靠原告单位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中以原告单位名义赊欠货款,原告为其偿还后有权对其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1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征收,预收1452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刘某某挂靠原告单位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中以原告单位名义赊欠货款,原告为其偿还后有权对其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1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征收,预收1452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运启

书记员: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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