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安路北兴顺街东。法定代表人:赵玉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薛志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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