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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安路北兴顺街东。法定代表人:赵玉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薛志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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