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时代电气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郭洪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大牟村。
法定代表人段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安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时代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时代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河北时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新军
人民陪审员 苑宝生
人民陪审员 薛涛
书记员: 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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