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旭龙液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206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志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艾利德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祥辰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林。
河北旭龙液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与天津艾利德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旭龙液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旭龙液压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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