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杨倩倩
齐某某
齐某某
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倩倩,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齐某某。
被告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某某、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某某、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原告河北旭升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建国
书记员: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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