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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与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
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立牌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韩兴祖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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