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
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大连海帝涂料有限公司
谭某某
原告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帝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韩兴祖
书记员:耿潇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