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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旋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奎文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旋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2号楼1501-1508、1511-1516,组织机构代码:081321331。法定代表人:刘正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胜英,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歌,男,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河北奎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347793898D。法定代表人:房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峰,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旋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奎文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旋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旋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北旋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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