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区聚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奎、马风利,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保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288号滏瑞特C座2号。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保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河北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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