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原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3.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爱敏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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