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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某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新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立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彬,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某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滤材产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蔡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新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某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新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被告江苏丰某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新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38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22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滤袋并对滤袋的质量要求作出了约定。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质保期自使用之日起两年,损坏换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将货物分别送至黑龙江省克东县禹王公司和神木县朱溉塔电厂,后第三方神木县朱溉塔电厂于2015年9月15日发来证明,称被告提供的布袋全部损坏,并要求全部更换;第三方黑龙江省克东县禹王公司发来通知函,称布袋质量不合格,要求解决问题。原告遂通知被告按合同约定更换新布袋,被告发传真明确表示概不负责,经多次协调未果,原告及第三方不得已从他处另购全部予以更换。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损坏换新,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本案应为承揽(定作)合同纠纷。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284194元。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就质量问题通知被告。被告作为承揽人,其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对验收时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发生质量问题后,被告仍应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损坏换新”的约定,因原告及第三方已重新订购相关产品,被告应赔偿原告为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就本案现有的证据,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并自其收到原告货款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原告提供其以及第三方为购买相关产品所签订的合同,其约定质量、价款与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不相一致,原告以此主张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十日内被告江苏丰某某工业用布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河北新达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4194元,并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明 人民陪审员  庞才福 人民陪审员  刘清亮

书记员:寇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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