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翟永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赤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赤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沤麻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军平。
原告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城县赤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古晓爱
书记员:张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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