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李婉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B座2505。
法定代表人:李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姐1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8元,减半收取计8104元,由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8元,减半收取计8104元,由河北新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宝芹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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