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会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李庆格
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会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格,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东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8元,减半收取7304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8元,减半收取73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左书旺
审判员:黄林
审判员:高双志
书记员:祁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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