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新光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南3公里1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东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河北新光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充东大彩印有限公司、杨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光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光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河北新光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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