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献东(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娄广平(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韩金朝(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58号滨江商务大厦1-2902。
法定代表人姜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献东、娄广平,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金朝,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河北斯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郭建朝
审判员:梅茜茜
审判员:武钰莹
书记员:李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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