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
张洪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平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利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
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伟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物流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石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敬业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赔偿各项损失12122.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敬业物流公司作为冀AM6453/冀A83C6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与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因原告敬业物流公司的冀AM6453/冀A83C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公司投有机动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属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可适用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故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支公司应在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AM6453/冀A83C6号车所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扣除对方车辆在交强险财产项下所赔付的2000元后,以5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车辆及相关损失121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AM6453/冀A83C6号车所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2108元。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敬业物流公司作为冀AM6453/冀A83C6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与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因原告敬业物流公司的冀AM6453/冀A83C6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公司投有机动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属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事故造成的原因,可适用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故被告太平洋财保石某某支公司应在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AM6453/冀A83C6号车所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扣除对方车辆在交强险财产项下所赔付的2000元后,以5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车辆及相关损失121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冀AM6453/冀A83C6号车所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2108元。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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