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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西。
法定代表人刘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海峰 审 判 员  安双立 人民陪审员  徐丙顺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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