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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杨河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782560351Q。
法定代表人:李立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申请人河北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车辆。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英周

书记员: 贾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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