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武某某
原告: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城东21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会明
审判员:李世钧
审判员:李宁
书记员: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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