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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成龙小区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5277602T。
法定代表人:许红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文钢

书记员: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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