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恒益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88号蓝地怡园3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甄国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军,该公司后勤部主管。被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馆陶县文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恒益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2018)冀0433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馆陶县人民医院于2018年5月11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8)冀0433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453元,由申请人河北恒益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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