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光明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贾衡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景县建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景新街北南关北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县建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景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景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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