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
温斌
吕骏
邢台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西办事处张东村东,组织机构代码:59826544-0。
负责人:刘路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斌,男。
委托代理人:吕骏,男。
被告:邢台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永康街29号楼9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23461-0。
法定代表人:周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诉被告邢台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建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彦佼
书记员:孙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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