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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与张某某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站前西大街34号建工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40191590-6。
负责人贾贵宾,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海忠,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杨家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9465602XP。
法定代表人陆水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日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斌,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某某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原告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 王爱军
人民陪审员 刘万林
人民陪审员 李慧娟

书记员: 周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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