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美霞,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玉雪,系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必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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