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德某某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秦风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宝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人河北德某某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李宝杰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北德某某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沈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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