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聊城市九源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九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九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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