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承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36.00元,减半收取计40,91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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