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东南庞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任久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北京鑫龙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尹海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北京鑫龙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书记员: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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