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勾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娟,
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固安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惠文西街南侧、百合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
固安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
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晓静
书记员: 杜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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