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康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邱县陈村回族乡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马海增,职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杏林,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运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人。
原告河北康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运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康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康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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