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99563954X。
法定代表人: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江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书记员: 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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