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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